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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城建税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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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和特点主要政策制度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和特点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广泛。具有附加税性质,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具有特定目的,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主要政策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建税的纳税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任何一个税种,都要计缴城建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代征代扣城建税的,按照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税;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照经营地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含查补税额,但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但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对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税费率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随同“三税”执行。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征收范围与计税依据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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