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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建税征管改革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是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也同时享受城建税减免。而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第三,实行定额或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部分地税机关要么违规核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么为规避税收风险,对增值税管户不核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造成城建税征管上的不规范性和税款的流失。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行城建税只针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基础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此外,城建税还存在收入规模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需求差距巨大,以及城建税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和城市和谐发展的要求。二、城建税征管改革设想是简化税种,统一内外税制。不区分内、外资企业,实行普遍征收城建税。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可提高地方政府引进外资'加大市政建设的积极性。是重新明确计税依据。根据受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建议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样既能避免因物价涨落而带来的直接的负面影响,也符合城建税受益程度与纳税义务相应的设计原则,有利于公平税负,且计算简便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计税依据修改后,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城建职能相适应,把城建税的立法原则落到实处。实现国地税征管信息共享。即整合征管流程,进一步拓宽计算机管理领域,形成统一的国地税征管网络,充分实现信息情报对接共享。同时加强国地税协作,统一开展税务稽查、税款核定和各专项检查工作,既防止税款流失,也减少重复下户,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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