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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政策法规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25 |  大小:2703KB

文档介绍
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美国的相关政策法规.4、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for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PL94-142最完整、最重要服务对象:3-21岁.免费且合适的公立教育对5岁以下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项目予以特殊支持,发现儿童项目“Childfind”1997年重新修订为IDEA第一节国外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美国的相关政策法规5、残疾人教育法修订案(1986EducationoftheHandicappedActAmendments,PL99-457服务对象向下延伸至0岁对各州早期干预服务提供经费补助。(经费的迅速增加)为0-3岁的特殊儿童家长拟定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第一节国外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美国的相关政策法规5、其他相关政策法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所有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美国障碍者法案》(1990):所有儿童享有获得儿童照料和参与社区休闲娱乐项目的权利《适宜发展教育实践方案》(1996)(全美教育幼儿协会)《美国学校促进法》(1993)《1999儿童问题)《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childleftbehind)(2002)第一节国外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英国的相关政策法规1、政府报告(1976)对特殊儿童早期鉴别和筛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父母和专业人员参与的重要性第一节国外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英国的相关政策法规2、沃诺克报告(1978)接受了一体化思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融合教育”成为英国特殊教育的核心。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等教育延伸改变传统固定的安置方式,让特殊儿童在某些特定时间内接受所需要的特殊教采用特殊学校和融合学前融合教育模式地区融合:在普通幼儿园为特殊儿专门人员负责特殊儿童提供服务社会融合:将特殊儿童安置在普通班,但音乐、美术、体育例外功能融合:完全安置在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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