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123选址管理用地管理出让地块设计条件的下达1选址管理选址管理(二)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1、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条例三十一条:适用范围指:选址管理1、《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项目;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该文表明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通过计划、规划、土地、环境管理实现,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国家规定的项目:(二)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选址管理(三)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材料:⑴申请报告(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⑵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批准类)或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报告(核准类)。2、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3、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选址位置及范围,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条例三十一、三十二条: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明表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提出下阶段的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1、选址建议的使用(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2、对于环境敏感型项目的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沟通形式可为征求意见函或选址建议。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3、适当地运用公示手段。公示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公示目的:及早暴露相关矛盾,方便各职能部门开展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