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另行批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以保证居民的生活需要。(2)宅基地的征收,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宅基地,并就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给予相应的补偿,宅基地被征收后,经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另行给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宅基地使用权人抛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4)宅基地的灭失,此种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54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5)宅基地长期闲置,此时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拥有的基本要求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均有其特殊的要求,主要要求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具体面积由省级政府规定。所以说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居民设定的一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它保证了农村居民人人拥有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居有定所。正因为该权利是无偿取得,具有福利性,所以其主体有特别的限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亦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应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