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其他被监禁者,在奴隶主阶级的眼里,同样也应该用作奴役的对象。他们只要稍有不满和反抗,重则处死,轻则惩使重役。奴隶社会把刑罚和劳役结合起来,“墨者使守门,剿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别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春稿。”(《汉书·刑法志》)西周时期的圆土、嘉石之制,虽然比中、前期有所进步,但仍未能改变将劳动作为惩罚和奴役手段的性质。封建社会前期,犯人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刑罚。如秦朝前后的城旦春、鬼薪、白禁、罚作、居住等。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是判处后就“即日发配”从事炼铁、炒盐等劳役。正因为如此,《唐律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辞海》则明确地把封建制徒刑释义为“古代强制罪犯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劳动的刑罚。”新中国监狱劳动的性质——监狱劳动性质的演变资本主义社会监狱劳动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较大的进步。这种进步主要是受两种因素的影响。一、是刑罚观由野蛮向文明变化。历史上的报复刑论,认为犯人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是惩罚的一种形式。当目的刑论取代报复刑论之后,虽然仍视犯人劳动为下贱之事,过去把劳动作为惩罚犯人的方法,一些国家仍将自由刑分为“禁锢”与“惩役”,但毕竟这个时期自由刑的观念已处于主导地位。如果说报复主义把犯人劳动整个地视为惩罚的话,那么目的主义则只把劳动用来惩罚那些“丧失廉耻”的犯罪者。而教育刑论和复归论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善犯人。他们主张把劳动作为矫正犯人的一种手段,促进学习技能、实现复归社会、预防犯罪日的。正因为如此,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决议:“凡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但要以医生开具的体质和神经状况证明为度。新中国监狱劳动的性质——监狱劳动性质的演变监狱劳动不应该被视作附加刑罚,而是一种有利于恢复囚犯适应能力,为其从事某种职业作准备,.培养他们良好的劳动习惯,防止游手好闲和放荡不羁的措施”。“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