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金部分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试点后,售后回租业务又一次面临寒冬,而罪魁祸首竟然是增值税转型时期作为权宜之计出台的13号文。根据13号文,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由于不征增值税,因此不会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出租人却要以包含本金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本金部分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因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同一笔收入承租人和租赁公司缴纳两次增值税,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接近17%。为此,各地都会采用一些变通的做法,仅就租息部分开具发票,本金部分开具收据。8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营改增对金融租赁业税负的影响2013年8月初,国税总局专门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通知,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禁止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免征税。37号文造成售后回租企业税负急剧增加,融资租赁企业面临存量租赁业务承受巨大税负成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开票、承租人重复抵扣税款、新政策与13号文发生冲突等问题。为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负明显增加的问题,财政部就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在业内征求意见。意见稿就售后回租业务提供二套方案:方案一废除13号文,出租人应以包括本金部分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方案二则是收取的出租有形动产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业界倾向性选择方案二。2013年12月12日正式公布的财税〔2013〕106号基本上采纳了第二套方案。9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概念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财税2013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