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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资租赁采购进口免税设备的法律问题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此方式在报关时,海关根据外贸采购合同认定设备所有人和使用人同为承租人,并不知后续的融资租赁操作方式,因此能保海关的时候,承租人是买受人,也就是设备的所有人;而在融资租赁环节,出租人是买受人,承租人只是代理人。当然,这种方式也只能是在目前海关无法充分理解融资租赁业务性质的情况下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口货物早在��年国家海关总署��署税处字第��拧豆赜谧�号文件的规定,是指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外资进口国内应的、先进而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企业�蚓�赡愎��可提供该文第一次明确了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由承租单位向海关总署申请减免税。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是进口设备的使用人,如果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三、建议联系相关的海关、税务以及具有代表性的从业单位,共同协商,制法规,如明确规定“国内企业通过境内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货物做出售回租业务时,出售回租企业应主动报海关备案。在殴让方按海关规定补缴关税。”“企业应持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向海管体系。也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这个行业的发展。我并与之一同实现跨越式发展。���Р浅谈融资租赁采购进口免税设备的法律问题Р作者: 韦佳, 俞伟刚Р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Р刊名: 法制与社会Р英文刊名: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Р年,卷(期): 2013(13)Р Р Р引用本文格式:韦佳.俞伟刚浅谈融资租赁采购进口免税设备的法律问题[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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