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充实的内容与深刻悠远的意义融合在一起。这里讲的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搞清楚我所谓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就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费孝通。三、作者简介费孝通(1910-2005),字彝江。祖籍江苏吴江。1936年赴英留学,1938年获伦敦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49年后历任中央民族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等职。主要著作有《江村经济》、《民族与社会》、《生育制卿》、《行行重行行》等。四、《乡土中国》之长老统治中国社会在根本上是乡土性的,既非单纯的横暴,也不是完全的同意,乡土性的中国产生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权力结构——长老统治。五、长老统治的内涵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社会继替过程中产生的文化与经验在稳定的乡土社会中扎根下来,逐渐被人们承认,被整个社会所接受,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教化的力量。每一个要在这个人生逆旅里生活的人就得接受一番教化,使他能在这些众多规律下,从心所欲而不是碰着铁壁。社会教化的过程中被教化者是没有选择机会的,他所要学习的那一套,我们称之为文化,是先于被教化者而从在的。我们不承认未成年的人有意志,也就说明了他们并没有进入同意秩序的事实。教化性的权力虽则在亲子关系里表现得最明显。但并不限于亲子关系。凡是民族性的,不是政治性的强制都包含这种权利。文化的基础必须是同意,但文化对社会的新分子是强制的,是一种教化过程。假如我们生活在完全由传统所规定下的社会,这社会可以说是没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对于长幼有序所反映的血亲间的地位关系,亲属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长幼原则的重要,表示了教化权利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