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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费孝通《乡土中国》长老统治谈谈对中国现实中权力概念的看法论文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即要互相谦让,不要争斗,在人际关系中崇尚“和为贵”。这也是调解制度之所以长久流传的深厚历史积淀。“无讼”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理想目标。Р调解的生命之源还可能源于其他一些沉积于民间的社会意识状态。第一,中国人历来诉讼意识淡漠,遇到权益纠纷,根本就不会去法院进行诉讼,而是通过熟人或者有地位的人进行调解,这使得便捷的调解制度成为群众欢迎的形式。而在中国古代,大量的民间纠纷,不管是百姓的“厌讼”,还是统治者的“息讼”,都是通过亲戚朋友或者家族族长来进行化解或者定夺,以此来解决问题。第二,人们还保留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那种古老而又传统的心理,这让人通过人来进行调解的方法得以普及与盛行。如果把事情闹到法庭上,对簿公堂,大家的心理上,都会觉得这是把家丑宣扬了出去,丢人现眼了,法官只是个外人,让外人来评断自己家里的是非,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家族成员,甚至是整个Р家庭,都不能接受。所以说,在生活中,人们即便是遇到了不能化解的矛盾,发生纠纷,也是习惯性的自己解决,实在不行,就通过人民调解员或者是通过单位的领导来调解或者做工作,协商解决,总之就绝对不诉诸于法庭。此外,因为在封建时代,那些个贪官和污吏,总是长期的欺压平民老百姓,因此,对于那些个官僚,老百姓的心理,往往只有惧怕,担心,绝对没有信任感。老百姓是多么的不信任官衙,自然就不可能去那儿评理打官司了,这样做,不但避开了官衙,也避免了讼师的恶意敲诈或者勒索。而通过民间那些办事非常公道的人,来出面进行调解,不但不用花钱,还又公正,自然深受信任与尊崇。如上所述,久而久之,调解成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做法而保留至今。Р结论Р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转型中的社会,长老统治也有存在的基础,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权力的看法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但是也有所新的发展。传统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魅力,面对来自现代性的冲击,我们应该理智地看待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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