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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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