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已相当完善,并开始实行分类税率。16到18世纪中叶,欧洲进入资本原始积累和工场手工业时期,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关税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关税的财政作用逐渐削弱,保护作用不断增强。20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关税的保护作用更加突出为缓解各国之间的贸易矛盾,促进国际贸易发展,1947年,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关贸总协定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和组织。1947年至1994年,关贸总协定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的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关贸总协定历史使命的完结。1996年1月1日起,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anization—WTO)所取代在中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西周就对通过关卡和上市交易的商品征收“关市之赋”,其中的关赋就是一种内地关税。唐玄宗时期,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曾在广州设置市舶使,负责海关征税及其他事务,由此创立了中国的国境关税,以后各代,也一直征收国境关税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主权,关税主权操纵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一直到1930年,民国政府与日本签订《中日关税协定》,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留并继续征收关税,海关与关税的制度不断完善二、征税对象与纳税人㈠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准许进出口的货物与物品货物被定义为贸易性商品,即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并用于国际交换的物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关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品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规定中国现行商品分类目录是以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制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