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该内容是一种建设控制、设计控制和开发建设指导,为具体的设计与实施提供深化、细化的个性空间,而非取代具体的个性设计内容。Р(2)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Р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法律;?具有成为法律法规的可能。Р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法定规划,法律效应是其基本特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宏观法律效应向微观法律效应的拓展。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是法律也不可能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应该以积极的方式形成法律条文,提高其在规划管理中的权威地位。Р(3)具有相当的综合性Р各纵向系统的设计综合;?各专项内容的横向汇总。Р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包括城市建设或规划管理中的各纵向系统和各专向规划内容,如土地利用规划、公共设施与市政设施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保护规划、景观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其它必要的非法定规划等内容,并将这些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尺度上进行横向综合,相互协调并分别落实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具有小而全的综合控制特征。Р总体规划Р(4)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规定性与引导性的结合;?通则式与判例式的结合;?动态控制与相互转化的可能;?强制性内容的提出。Р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分为规定性和引导性两部分。规定性内容一般为刚性内容,主要规定“不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至少应该做什么”等,引导性内容一般为弹性内容,主要规定“可以做什么”、“最好做什么”、“怎么做更好”等,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适应我国的开发申请的审批方式为通则式与判例式相结合的特点。Р发展历史Р第一阶段Р从形体设计走向形体示意。排房子得出管理依据。缺乏办公规范化Р第二阶段Р从形体示意到指标抽象Р第三阶段Р从指标抽象逐步走向完整系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引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以来,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