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和仲裁规则(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立于两类城市:一是直辖市、自治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二是其他设区的市根据其需要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也可不设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规则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①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③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六、仲裁协议六、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类型1、概念:仲裁协议是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2、仲裁协议通常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式形成的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认机构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2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强迫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1)基于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失效;(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失效;(3)附限期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失效。七、七、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审查(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不受理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