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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试用期条款、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ppt  |  页数:28 |  大小:8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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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3)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4)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5)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Р二、服务期Р(一)典型案例?服务期未满跳槽违约金理应支付?【案情回顾】公司出资培训员工刘某,并约定其为公司服务四年。刘某毕业后十个月远走高飞。?  原告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刘某提供在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每年为4100元,两年共8200元。同时约定,刘某毕业之日起,为纺织公司服务四年,如因各种原因擅自离校或离公司,刘某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刘某毕业后,于2007年7月1日到纺织公司上班,并于10月12日与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27日,刘某以回家另找工作为由向纺织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后即离开了工作岗位。纺织公司要求刘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6400元。Р二、服务期Р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纺织公司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在原告公司仅工作十个月即辞职,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违约时劳动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中超过法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公司支付6491.67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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