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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149KB

文档介绍
定额及其相关计价文件编制再乘以(1-投标下浮率)确定,投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总价-投标报价总价)/招标控制价总价*100%,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广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缺项部分按施工同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该厂商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最终以招标人的相关部门核准后确定。Р(2)措施项目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Р(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具体实施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照上述办法结算。Р(4)本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Р(5)如出现发包人指定分包专业单位进场施工,总包管理费费率按2%计取,总包管理费以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为基数计算,由发包人的单位支付给承包人。Р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Р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Р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Р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Р14.1.2 付款Р(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Р14.2 担保Р14.2.1 履约保函Р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Р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Р■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向发包人交纳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90天止,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须为广州市区内的四大国有银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或未经招标单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1‰的赔偿金,在结算款中扣除。如保函过期工程尚未竣工初验,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保函担保期间不出现空缺,否则不予办理请款手续。银行履约保函须为广州市区内的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开具银行保函。 14.2.2 支付保函Р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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