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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土地管理法与1986土地管理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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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Р Р 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0 倍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5 倍Р 安置补助费与耕地的补偿费的安置补助费与耕地的补偿费Р 总和不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的总和不超过征用前三年平Р 产值 20 倍均年产值 30 倍Р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Р 行使收回土地使用的批准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Р 权限Р 或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Р 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无要求各级政府需编制规划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土地Р 土地的统计工作无规定Р 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统计Р 鼓励个人、奖励个人鼓励土Р 对于复垦及开发各类土地无规定Р 地复垦Р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回收无规定具体情况五项规定Р 具体法律规定无具体内容具体条文Р 征用耕地 3 亩以下,其他土地Р 10 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无权批地Р 批准Р 征用耕地 3 亩以上,1000 亩以Р 土地审批权限下,其他土地 10 亩以上,2000 国务院Р 亩以下的,由省、自治区人民Р 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Р 1000 亩以上,其他土地 2000 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Р 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Р全文统计资料出处及参考书籍: Р《地理科学进展》第16卷第1期 1997年3月Р《地理科学进展》第17卷第3期 1998年9月Р《深圳特区报》 1998年5月13日星期三第十六版Р《深圳特区报》 1998年9月2日星期三第二十六版Р《中国房地产发展与投资实务》李工有主编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 1993 年 6 月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 9 月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讲话房维廉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8 年 11 月Р《新土地管理法理论与适用》皮纳协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 1 月Р Р (指导老师李工有) 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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