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没收地上附着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凡违反规定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活动,均属无效,没收非法所得以至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法转让的土地如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归国有。开发单位未经批准有偿转让未开发的土地,属非法倒卖土地,除没收其所得地价款外,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土地管理公务时,违犯法律、法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阻挠、刁难国土管理人员执行土地管理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条例》,以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海南国土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和其他土地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南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行政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法、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