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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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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Р意义:既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也有利于保险人自身业务的巩固和维持稳定性。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Р三、复效条款Р---人寿保险单因欠交保费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效。Р复效的条件:1、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复效;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3、申请复效时须补交失效期间未交的保险费和利息。Р《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因未按期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若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仍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Р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Р---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若以后的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自动有效。Р意义:为了减少保单的失效率,维持较高的续保率。保险的储蓄功能向保障功能的转化。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Р五、不丧失价值条款Р---保险费交给保险人后,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大部分用作责任准备金。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可以利用这部分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以取回全部保险金;而当投保人不愿继续投保致使保险合同失效时,投保人仍然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Р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的现金价值有三种方式:Р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Р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Р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Р以保单上的责任准备金为趸缴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不变的情况下,重新确定保险金额。Р以保单上的责任准备金为趸缴保险费,在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的情况下,重新确定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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