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配如下: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20 80 20 120 0 80 20 100 0 64 16 80 0 40 10 50 其他分出责任 80 % 自留责任 20 % 保险金额(二)溢额分保溢额分保( Surplus )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溢额分保的分入公司有溢额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额。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溢额再保险等。例如,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 50 万元,承保金额为 300 万元,可与 A 公司签订 2个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与 B公司签订 3个线的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则其承保金额分别为 50 、 100 、 150 万元。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对每笔业务不是固定的,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司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自留额,适合于各险种的再保险,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组合在一个合同中, 以成数分保的限额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再确定溢额分保的限额。通常采用先安排成数分保,再安排溢额分保的方法。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一般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成数分保合同 75 % 自留 25% 溢额分保合同 3线,¥ 2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