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若不能满足上述特征,则该证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Р(一)证据的特征Р1、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不是人的主观想象,也不是伪造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真实性要求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者人们的想象、假设和感受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判断往往需从其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进行认定。Р(一)证据的特征Р2、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Р(一)证据的特征Р3、关联性: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是该案件的事实,而且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如违法销售的货物、开具的票据和保存的货物实物之间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关联性。?办案人员在调取证据时,不仅要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去调取相关证据,还要从法律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方面调取证据。这种关联性的证据越多越有利于办案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Р(二)证据的种类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与《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农业行政处罚中,法定证据种类主要就是上述的7种。Р(二)证据的种类Р1、书证?概念: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以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