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情形第一,另一方为初婚未育,认定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另一方为有配偶者,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违法行为;包括所谓的包二奶行为。第三,所谓单亲生育仅是一种说辞而已,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也就是说生育行为的发生不可能是单方所为,这是自然法则,是众所周知的。?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的情况,主动承担另一方即双倍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也是可行的,但是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应当查明事实真相,依据违法事实征收或处罚,不得草率处理。Р解析案例4:Р涉及与香港居民生育行为如何认定。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四条:第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第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第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于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理。第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的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双方为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打洋工生育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应当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属超生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