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作出明确界定的是荷兰学者Scheurs(史克尓斯)和Nelissen(内利森),他们于1981年将环境关心定义为关于保护、控制以及干预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的观念总体,同时也包括与这些环境相联系的行为准备。Ester(埃斯特拉)和Van der Meer(范·德梅尔)于1982年作出了更为简洁的定义:环境关心是指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以及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度。邓拉普和琼斯于2002年基于Ester等人的定义,认为环境关心是指人们意识到并支持解决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程度或者个人为解决这类问题而作出贡献的意愿。Р国内关于环境意识的定义也有很多种。王民从学科的角度对国内已有的环境意识的定义进行了归纳:?第一,从哲学的角度,依据杨朝飞的观点,认为环境意识既是人们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一个认识水平和认识程度,又是人们为保护环境而不断地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身相互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第二,从文化的角度,认为姚炎祥等人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即“环境意识是人类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意识是人们在实践中产生的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而环境意识则是人们在实践中产生的关于环境、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以及环境保护的各种认识之总和……”Р第三,从价值观的角度,引用徐嵩龄的观点,即“环境意识,从狭义上说,是对大自然价值及与自然有关的人类行为的价值的认识,从广义上说,则还包括对人类创造的物质型历史遗产的价值及与之相关的人类行为的价值的认识。”?第四,从心理学的角度,其代表是刘培哲的定义:“环境意识就是人们对待环境问题上的心理觉悟。它包括生产、生活活动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思想、情感、知觉、伦理道德等意识要素与观念形态的总和。”?王民认为,“环境意识是一个总和性的概念,它是多层次、全方位对人与环境关系反映的内容体系,包括认识论层次、伦理道德层次、政策法律层次、行为规范和行为策略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