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件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附件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附件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封面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批准页1.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2.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目录1.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2.层次清晰,编号与标题编排合理。正文1.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2.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3.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4.无错别字,同类文字字体、字号统一。附件1.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2.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对应序号。3.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