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6 版: 增加了: 宣传、教育、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变化了发布改为公布公布;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条文对比 2016 版2009 版对比说明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016 版增加:动态管理; 变化: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条文对比 2016 版2009 版对比说明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016 版删除: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变化:本行业、本领域——有关行业、领域;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体制】条文对比 2016 版2009 版对比说明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016 版新增条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预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