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包商员工进厂(场)必须携带入厂(场)许可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在日常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时,应当收回入厂(场)许可证,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包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 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 10—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并收回入厂(场)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 (二)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 (三)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 (四)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五)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 (六)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 (七)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 (八) 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九)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的; (十)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的; (十一)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擅自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二)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三)擅自拆除、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的; (十四) 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的; (十五) 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十六)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