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包Р括但不限于经董事签署的材料等。Р 4Р第三章Р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Р第九条Р董事会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Р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表现的情况。Р第十条Р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Р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Р报告。Р第十一条Р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Р(一)董事、高管人员在上一年度履行本行职务的过程Р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Р及本行章程的行为;Р?(二)董事、高管人员在本年度履行本行职务的过程中,Р是否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包括给本Р行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Р?(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本年度是否诚信、忠实、谨慎、Р勤勉地履行本行职务;Р?(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Р第十二条Р董事会应于每年度的 4 月 1 日前向监事会提Р交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根据监事会Р要求,提供以下资料:Р?(一)董事、高管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Р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Р?(二)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Р 5Р(三)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Р的资料。Р第十三条Р第十四条Р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Р?董事、高管人员对董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Р的,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董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Р原评价结果的决议。Р第十五条Р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不能按Р照规定履职的,董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Р求其辞去董事或高管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Р第四章Р附Р则Р第十六条Р本行将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的有关实施细Р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Р行。Р第十七条Р第十八条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Р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