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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Р (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董事签署的材料等。Р 第三章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Р 第九条董事会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表现的情况。5 Р 第十条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四个月内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Р 第十一条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Р (一)董事、高管人员在上一年度履行本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财经记录及本行章程的行为; Р (二)董事、高管人员在本年度履行本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包括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 Р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本年度是否诚信、忠实、谨慎、勤勉地履行本行职务; Р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Р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根据监事会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Р (一)董事、高管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Р (二)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Р (三)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资料。Р 第十三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Р 第十四条董事、高管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董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Р 第十五条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董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董事或高管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Р 第四章附则Р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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