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Р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Р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Р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Р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Р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Рpart.1?政治一二Р1.5 基本法Р香港回归之变化Р地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宪法,又非宪法的下位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Р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Р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Р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Р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Р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Р目Р录Р总Р览Р香港回归之变化Рpart.1Рpart.2Рpart.3Р政治一二Р经济状况Р文化发展Р回归以来的香港经济历程——W形增长轨迹Р回归后香港经济波动的原因Р亚洲金融危机对香港的冲击Рpart.1Рpar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