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认真执行危废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6、每月初及时对上月固废转移处置情况进行网上申报;按月向园区环保分局书面汇报危废产生量、贮存量及转移情况;按照园区环保分局核定量转移处置足量的危废。 7、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 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 5年。 8、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9、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10. 负责场所内消防器材的保养,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11、对危险废物的突发事故及时作出反应,进行汇报。第四章附则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四、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五、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嚣具。六、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部门。七、本制度自 2015 年01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