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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学课件第九章所有权概说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57 |  大小:2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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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的当天晚上,丁表示同意以二千五百元购买,甲遂将电视卖给丁,并交付。问:( 1)甲与丙的协议是否有效?( 2)甲与丁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3)丁能否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 •答案:( 1)甲与丙的协议为有效;( 2)甲与丁的协议为有效。( 3)丁是善意的则取得, 恶意的则不能取得。思考:善意取得中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 51 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例]一座房产由两人甲乙共有,但甲在登记产权时,将房屋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而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与甲签订了买卖该房产的协议,并且完成了房屋的过户手续。由于甲并无单独处分共有房产的处分权,丙能否取得所有权?理由是什么呢? •答案:丙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在解释上却因是否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在理由上有所不同。◆思考: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有其合理性, 理由在于:( 1)我国司法解释早就承认了不动产善意取得。( 2)受让人买受不动产为善意且无过失,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立场,应当采取牺牲其他人的利益,确认买卖关系有效。( 3)不能完全避免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因而存在不动产无权处分的可能。( 4)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在举证责任上的差别,是不同公示方法公信力强弱不同的结果,并不能因此否认两者因善意而取得这一实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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