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含在内。而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Р(二)物的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有体物。?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5.须具有特定性。Р三、物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一)动产与不动产?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二)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Р(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古玩字画。?(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Р2017年11月21日Р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Р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Р(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关系?(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关系Р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Р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Р四、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