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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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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应与物业费收支明细一起在小区的布告栏中予以公布。③对于处分权来说。例如我们经常会看到有部分业主利用共有用地来非法乱搭、乱建;由于此类房屋占用的是小区公用部分,因此从《物权法》的引申含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建造之前违建的业主必须征得住宅小区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同意的物业公司可以责令予以拆除。Р( 2)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履行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履行的义务包括:①对共有部分保持现状的义务,不得分割共有部分(如一楼的业主分割一层地面绿地为其所用)、业主有不得侵占共有部分的义务(如楼道内业主乱堆、乱放杂物,这对消防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小区内业主乱搭、乱建对交通造成不便)、业主应具有不得改动共有部分设置和结构的义务(如业主在装修期间改变集中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管线;改变梁、板的搭设位置)。②按照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的义务(烟道与风道不可合二为一;不能将管道供暖改为地热供暖等等)。③费用的负担义务(如业主应该按时、按数额的交纳物业管理费)。若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公司可提起诉讼,但不得终止服务或断水断电。Р四、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Р各国的立法一般都规定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必须组成管理团体,以解决因建筑物共有部分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我国也是如此。因而,共同管理权指的是某管理团体对建筑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力。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到第八十三条对共同管理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它强调了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在物业管理中负有共同管理建筑共有部分的职责。同时本《物权法》也对住房维修基金的问题做以详细的规定,例如,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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