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 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基层企业工会组织的设置。?(一)基层企业工会组织的设置形式。 1、工会会员在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1) 10 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 1人; (2) 200 人以下者,设委员 3-7 人; (3) 201 人至 1000 人者,设委员 7-15 人; 2、工会会员不足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3、工会会员不足十人的两个以上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4、工会会员不足十人的单位,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二)基层工会组织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设置的规定。 1、《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3-7 人,大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2、《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女职工三人以上不足二十五人且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