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Р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Р(二)会员代表履职的内容和形式Р1、代表大会期间主要职责(首次代表大会或换届大会):Р(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Р(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Р(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Р(4)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Р(5)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Р2、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Р(1)建立代表团(组)常设性组织。为便于代表闭会期间更好的发挥作用、开展活动,可把代表团(组)作为一种常设性组织,使其成为连接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的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并根据本单位代表人数及分布,选好代表团(组)长。Р(2)建立完善闭会期间代表行使职责的有关制度:Р①提案制。在召开年度代表大会前,组织代表围绕工会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代表个人或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案。Р②巡视制。对当年单位安全生产等中心工作以及工会组织的一些重要活动,组织代表进行巡视。Р③讨论制。对单位行政和工会研究制定的一些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文件方案,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Р④评议制。组织代表对工会工作、职工之家建设和工会领导班子进行民主评议(详见会员评议职工之家)。Р⑤培训制。定期组织会员代表进行培训,提升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Р⑥述职制。代表每年要将本人履职情况向其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进行述职,接受会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