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威信。2、代表名额:根据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员工数量以及工作实际需要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30名,且一线职工代表数不低于总代表人数的60%,女性代表应不低于总代表数的30%。3、代表产生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工会召开代表会议或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其差额比例不少于10%。特邀代表是指应邀参加大会的党政领导干部、老工会工作者、有影响力的劳模代表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代表等。其范围名额等根据各自实际而定。(五)委员候选人的产生1、委员条件:必须是代表,并具备以下条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工作,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正义,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2、委员名额:总工会设委员11-21人,可设常委9-11人,常务委员中一线人员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工会联合会设委员7-11人,可不设常务委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委员名额。3、委员类别:(1)工会工作者应占60%以上。(2)一线职工、劳模、先进人物、基层工会主席代表应占一定比例。(3)女性应不低于40%的比例。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少于10%。(六)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1、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设主席一名,由同级党(工)委委员兼任;设副主席1—3名,其中1名为专职(原则由同级机关工会主席兼任)。2、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女工委主任候选人由同级党(工)委和县总工会确定批复后,提交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3、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女工主任可实行等额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