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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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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比如下表所示新旧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款对比 13 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三、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范围更加明确: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第 3.4.2 条):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通常指规费和税金; 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例如水、电、燃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合同法》 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①工程量偏差风险。 13版清单第 9.6.2 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②物价变化风险。 13版清单第 3.4.3 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 9.9.1 ~9.9.3 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 5%),调整合同价款。③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第 9.11.1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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