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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与劳动监察-课件(PPT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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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规定。 4、非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监察应当查明的事实及需调取得证据材料。 1、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童工嫌疑人的身份证明。 3、用人招用童工的事实(针对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事实(针对童工嫌疑人本人)。 5、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事实(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 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事实(工种、工作环境等情况,尤其是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 7、查实后,用人单位改正情况(主要指责令改正情况,童工停止工作或被遣返等事实) 四、用人单位违法的,受哪些处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己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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