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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知识-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三、执法检查方式和法定职权执法检查的方式: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个案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权:一是程序性权力”,是指保障行政执法程序顺利实施的相关权力,包括调查、检查权力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二是实体性权力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权、行政处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三类。四、劳动保障监察几个热点问题 1、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不依法支付工资等有关待遇 4、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超时加班加点问题 1 、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新招聘人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满继续留用但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但是未依法签订。★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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