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材料。(调查取证权)Р(5)依法提供或表达意见权。(36、86、269、159、170、186、189、190、192、193、240条)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36条)Р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86条)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159条)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170条)Р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186条)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40条)Р(6)其他权利。Р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Р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Р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Р第八节、刑事证据Р一、刑事证据的概念Р刑事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Р二、证据的本质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Р三、刑事证据的种类Р1、物证Р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