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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校法制的几个问题-课件【PPT讲稿】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pt  |  页数:7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园、小学、中学、大学。?3、以学校的类型为标准,可将学校分为: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等。(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一般实体要件是: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程序立的程序《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制度。?1、登记注册。幼儿园的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均实行登记注册制度。?2、审批制度。审批和登记注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并不一定就能够批准建校,它还受到规划、布局、资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审批较之于注册登记,相对要严格得多。二、学校的法律地位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学校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也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从事民事活动时,如采购办公用品、建筑校舍、出租场地等,与其他企业、机关、社团法人并无区别。?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拥有法人法律地位。(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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