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款、拍卖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 条: ?“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最高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财产的,应当将财产交其抵债”。?《中国人民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2条:“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定义?可见,以物抵债是法律允许的债权实现、债务消灭方式?以物抵债: 双方协议,以他种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所抵之债:金钱与非金钱债务;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债?所抵之物:凡人力能够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等(二)以物抵债的要件?1、有基础性债的关系存在; ?2、有用特定物清偿他种债务的合意; ?3、特定物清偿导致原债务的消灭。(三)实务中以物抵债的类型?1、从抵债设立的时间来分: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 (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2、从所抵之物形态来分: (1)动产以物抵债(进口押汇、融资融券) ? ( 2)不动产以物抵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 ?3、从合意和实际履行来分: (1)达成合意并已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2)达成合意尚未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4、从诉讼阶段来分:(1)当事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2)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3)执行中的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在我国的特殊性?一方面, 债法上没有代物清偿的有名合同,物权法上也没有规定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担保方式; ?另一方面,实践中却出现大量的各种形态的以物抵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