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以案例为例,辛某和王某约定以房产抵债,而该房屋属于辛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未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导致辛某妻子对房屋的共有权受到侵害。对以物抵债完善的建议1立法的完善法律施行的前提是完善的立法,对以物抵债的完善首先是立法的完善。具体来讲,第应当提高立法的层次,由法定的立法机关将现行关于以物抵债的立法进行整理、编撰,形成统一的立法,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第二,应当统一以物抵债的内容。现行的多头立法导致立法内容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务的混乱,所以在立法时应当将现行以物抵债的立法都予以统一,在概念界定、发生情形、具体操作等方面都形成统一的内容,有效避免实务中的混乱。第三,尽量避免法律的冲突。统一的立法本身也可以解决法律的冲突,此处所指法律冲突特指在立法时尽量避免与现行相关法律的冲突,如以物抵债和担保法流质契约的冲突等。2实务中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第一,法院应慎用以物抵债。由于以物抵债本身的特殊性,不仅涉及金钱债务的履行,而且还涉及抵债物的价值认定、权利转移、第三人利益保护等,法院应当慎重。第二,完善程序设计。在法院决定采用以物抵债时,应当设置完善的司法程序确保以物抵债的顺利实行,如权利的充分告知、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协调等。第二,事后必须监督。以物抵债完成后,可能还有一些遗留问题。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不可以解决了一个纠纷却又引发了另一个纠纷。参考文献:[1J?张文显.法理学[MJ.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4.[2J?韩松主.民法学[M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J?吴春岐,郝志刚.抵押权[M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J?周?宁.试论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J].安康审判,2005(2).[5J?江?伟.民事诉讼法[MJ.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责任编辑:郝晓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