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5今年新颁布的医疗相关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12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6特点:制度设计?医疗侵权三种类型?54条→医疗侵权归责原则?5556条→医疗规避责任?5758条→医疗技术责任?59条→医用产品责任7? 60条→医疗免责? 61条→病历管理? 62条→隐私权保护? 63条→过度检查?64条→医方权利保护8?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9?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10?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