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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本科案例分析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予苟同,从公平角度上讲,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当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帮工人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对于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应适用过失相抵,以免除或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我认为,可以这样进行处理:帮工人故意造成被帮工人伤害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一般过失或轻过失,且被帮工人所受损害利益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各项法律条文的规定,构成帮工关系是无可厚非的。“自驾游”一说是不可能成立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既然帮工关系已经确认,故王博的过错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是不可能的,触犯了法律,就理应得到处罚。而第三个问题,显而易见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如损失严重可按60%赔偿。这也有道德一方面在支撑着。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张爽与好友李玉、王博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由于王博代替张爽驾驶车辆,导致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重大事故。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确定王博与张爽属于帮工关系,因两者属于帮工关系,所以笔者认为不可以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于此同时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给予其赔偿,张爽也在此要求王静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此案应由王博负全责,因损失较大,故王博妻子王静应承担部分损失,可酌情赔偿张爽的损失。在此我们也发现了一个问题,这样一个案件的发生也将使得被帮工人不会因害怕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不敢接受别人的帮助,利于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养成。涉及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实践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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