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图片)照片(图片)说明反映的问题:设置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拍摄地点:拍摄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分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乐政园字[ 2011 ]第02-4012号当事人潘新喜案发时间2011年7月22日案发地点乐清市旭阳路联系电话18757078554案件来源日常巡逻案情概要2011年7月22日晚上,市区直属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皖01/A6949号工程车装载建筑填方石料在乐清市旭阳路上行驶。经查,该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未作任何的包扎、密封等防泄漏措施,初步认定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保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意见鉴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建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妥否,请领导审批。签名:年月日中队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室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乐政园登存通字[ ]第号?因你(单位)未经包扎、密封清运散装货物(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异地存放方式,存放于XX停车场。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备注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年月日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处理地点:联系电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第一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