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也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主要有:l、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行政主体也必须依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兑现合同中规定的给予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条件。否则,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义务行政合同缔结后若因行政主体的原因而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行政主体则有义务予以赔偿或补偿。(三)相对人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和享受优惠和照顾的权利。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2、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合同缔结后,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而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赔偿,这一点与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类似。3、特殊行为损害的补偿权。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时,若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不管合同中有无具体规定,相对人均有权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4、不可预见的困难的补偿权。这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经济变动,使相对人虽然能履行合同,但使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履行合同极为困难,但是因公务需要又不能停止履行。这时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主体共同承担损失或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四)相对人的义务?行政合同相对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2、接受行政主体监督,指挥的义务;3、依法接受行政制裁的义务。三、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要求自己履行,即相对人一般必须自己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这是由行政合同目的的公益性所决定的。3、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又称适当履行或称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否则行政主体有权予以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