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经本人核对, 本法至少有 27 条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或者处罚。第七十二条规范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其他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赔偿也称“国家赔偿”, 其具体规定要看《国家赔偿法》。第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对于该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未充分作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第七十八条中,一般来说,对于申请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的处理;但是,其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对其法律责任的加重。这样一来就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同时, 加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负担更大的不利后果。我国台湾法学界对于申请人再次申请的资格限制,定性为“行政秩序罚”,也叫“负担行政处分”。我国大陆对此目前尚未达成共识, 在过来的理发中也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只有个别的规章作出这样的规定,如国家教委[1991] 第 16 号令《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省考试委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 1年至 3 年的处罚。行政许可法的此条规定是一个突破。第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这是“资格罚”,针对不特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措施是“制止”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