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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7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缩短会议通知的提前时间。会议通知必须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提前告知全体股东,并给股东合理的会议准备时间。?会议记录的制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内容,须经股东确认。Р决策参与权的保护Р会议表决权的保护:?表决权代理制:表决权一般应当由股东自己亲自行使,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当亲自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授权其由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股东是法人的,一般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即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而为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Р决策参与权的保护Р会议表决权的保护(续):?一票否决制:决策事项根据不同重要程度分类,力争扩大小股东一票否决权的范围,而对于涉及到章程修改及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清算解散等事项必须实行一票否决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董事会席位一般依据股权比例分配,但对于绝对控股的股东,应该限制其在董事会席位中的完全控制权,小股东的董事席位应达到能够起到制衡作用的数量。而监事会席位设置则与之相反,小股东应占据主导数量,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利。?视情况引入累积投票权制度:按照累积投票权制度,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可为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目前合资公司董事基本都是采用委派制,如将来实行选举制,可以引入累积投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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