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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第21.5条“用来遵守的措施”的范围界定问题的研究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4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决机制能否有效Р运转的一个重要标准。司法裁决的执行途径通常分为两种:第一,由败诉方自愿Р执行;第二,由败诉方之外的力量强制执行。传统国际法不存在有超越国家之上Р的强制执行机构,从而导致国际性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主要依靠国家。这也Р是国际法素来被称之为“软法”的重要原因。自从 DSU 第 21 条规定了对执行建议Р和裁决的监督。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个问题上有了历史性的突破。Р 目前,对执行专家组程序的研究并不多。多数学者主要探讨的是第 21.5 条和Р22.6 条的顺序问题。针对 21.5 条的研究甚少,几乎没有国内外学者系统提出界Р定第 21.5 条中的“用来遵守的措施”的范围方法。密切联系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Р这两种界定方法散见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及各类文章中。本文将对界定方法Р进行详细论述。Р (一) DSU 第 21.5 条程序及其与普通专家组程序的区别Р DSU 第 21 条规定了执行专家组应当迅速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Р在裁决报告通过后的 30 日内,败诉方应当通知 DSB 其执行裁决的意愿,如不能Р及时执行,则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履行。3 Р DSU 第 21 条共有 8 款,其中 21.5 条款内容涉及一个 WTO 的独有机制,对Р败诉方履行 WTO 裁决或建议情况的复审制度。与 DSU 迅速解决争端的宗旨相Р呼应, 为了促使成员有效、快速解决 DSB 的建议和裁决,第 21.3 条规定了执行Р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执行期限,第 21.4 条规定自 DSB 设立专家组之日起至合理期Р限的确定之日止的时间范围问题。DSU 第 21.5 条专门针对败诉方实施措施的РWTO 相符性或存在性产生的争议问题设置了复审程序。在第 21.5 条项下,执行Р专家组不仅要审查“用来遵守的措施”是否符合 DSB 的建议和裁决,还要审查其Р Р3 DSU 第 21 条。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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